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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告知如下: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它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6)其它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下列诉讼,当事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在下列侵权纠纷案件中,按照如下原则承担举证责任: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④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⑥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⑦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⑧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⑨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6、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依据相应的具体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7、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提交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 8、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合议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二、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1、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第三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应当从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知道对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接到人民法院受理反诉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 当事人可以协商举证期限,并将协商一致的举证时间提交人民法院认可。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3、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可以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 在二审程序中,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的,当事人对于新的证据应在提交或者接到上诉状的次日起30日内提交法院。 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发现新的证据,并提起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新的证据。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6、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由人民法院指定;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与方法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需要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4、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提供鉴定的相关材料和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妨害举证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或者其它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法院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因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提起的纠纷,如确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则关于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10、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12、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4、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5、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1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8、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2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律顾问是律师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它包括任何形式的经济组织、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因日常的法律需求,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法律服务工作的一种方式,法律顾问工作一般分为单项法律服务工作和常年法律顾问两种形式。笔者本次主要谈一下律师在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中所起作用的粗浅看法。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法律风险是其中的风险之一,好多企业因遇到这种风险而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倒闭,比如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被骗,有的企业因担保问题替他人承担债务而得不到追偿,有的企业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犯而不知如何是好……。如果企业聘请一个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进行内部控制,可以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即事前预防、事中保障、事后补救,预防为主。但许多企业认识不到这一点,它们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只是为了“打官司”,但“打官司”只是是事后补救的措施,官司不管输赢,都给企业带来损失,这个时候由于诸如没有保留证据,签合同时己留下隐患等前期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即使聘请再有能力的律师也无力回天。其实法律顾问提供法律知识参与管理,使管理走上法治的轨道,是可以使企业避免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为企业创造了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谈到这里,我想起了在一本书中看到的一个故事。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文王说:“你说得好极了。”这个故事的现实意义,从律师的角度去看,对于一个人来说,保健医生是我们首选的。如果日常生活中没有防范措施,因为一旦患于重病,再高级的医生对身体留下的术后伤疤也是难于愈合的,甚至生命不保。企业也是如此,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选择你信赖的律师,为你的企业经营活动保驾护航,发挥正常的保健预防作用,可以在广大客户中树立良好的信誉,避免到法院诉讼的尴尬局面。事实说明,一切事物,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可惜大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均未能体认到这一点,等到错误的决策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有时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笔者不是在危言耸听,在很多签订的合同里,法律顾问修改一句话,甚至一个标点符号,整个意思就变了,企业的利益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如果没有法律顾问在法律技术上把关,万一有疏忽,小的赔点钱,大了就可能给整个企业的经济命脉造成重创。在很多时候,一个好的法律顾问,可以避免企业在正常运作中免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可以救活一个企业,这样的价值,无法估量。但是大多数企业的经营者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有不同的心态,多数持消极、淡漠心理,认为我的企业又不需要打官司,请律师干什么?有的甚至认为律师只是在打官司时就可以临时聘请,还有的认为,平时没有事儿,请律师到企业作法律顾问是一种摆设。笔者从事执业律师十余年,担任过数十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现将经营者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和支付律师顾问费的自愿心理和不自愿心理作如下剖析。多数经营者认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不通过打官司就不能直接给企业创造价值,平时还要付律师费,看起来好像划不来,其实,他们的价值不是体现在帐本上。例如笔者在担任A企业和B企业法律顾问期间,由于地域原因,经常去A企业较多,每月都去,A企业的经营者也常到办公室交流,不断谈到企业内部的一些事儿,还有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债权债务的催讨和防范常理,签订合同时必要的注意事项等。甚至有时候直接让我修改合同。这些事宜由于律师具备着特有的专业知识,都可以很快完成。由于预防措施得力,三年来,A企业没有发生一起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纠纷。但是三年来A企业觉得事业顺风顺水,不需要法律顾问帮着打官司,从不愿交纳法律顾问费用,其实他们忽视了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中的监控和预防作用。又如,B企业。由于B企业经营地较远,平时很少来往,有时偶而一个电话而已,谈及经营的事儿很少。可是三年来,发生了两起诉讼,笔者均代理该企业参加了诉讼。这也许也是巧合,B企业应该发生诉讼。但是B企业三年来,由于律师参加了诉讼,总是主动交纳了顾问费。笔者想起这些事儿,有时感觉很笑又无奈。现在把自己的浅见写出来,也希望广大同仁和企业的经营者对此不吝赐教,共同商榷。为广大企业能在经营活动中健康有序的发展,作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营造一片法制、安定的天空。
为使广大企业经营者更好的认识法律顾问的作用,现详细介绍如下: 1、对有关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有关法律事务文书,提供修改、补充意见; 3、协助起草各类合同; 4、应邀参加决策层的有关会议,对会议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专业意见; 5、接受委托就特定事务通过媒体发表声明; 6、从法律角度对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建议; 7、协助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8、为企业出具催促债务人偿还债款或催促其他相对义务人履行有关义务的律师函; 9、为企业项目开发、投资及其他特定的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受委托为企业有关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进行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 11、为企业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 12、应邀参加企业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合同文本; 13、接受企业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各种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14、受委托为企业办理各种类型的行政登记手续,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版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 15、办理企业改组、收购、合并、特许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股权转让的法律事务。 张爱玲经典语录1、楼下公鸡啼,我便睡。像陈白露。像鬼――鬼还舒服,白天不用做事。 按:陈白露是<日出>里的交际花。她有一句出名的对白:“太阳不是我们的,我们要睡了。”
2、我们下一代同我们比较起来,损失的比获得的多。例如:他们不能欣赏<红楼梦>。 3、“人性”是最有趣的书,一生一世看不完。 4、最可厌的人,如果你细加研究,结果总发现他不过是个可怜人。 5、不知听多少胖人说过,她从前像我那年纪的时候比我还要瘦――似乎预言将来我一定比她们还要胖。 按:爱玲不食人间烟火,从前瘦,现在苗条,将来也没有发胖的危险。 6、“才”、“貌”、“德”都差不多一样短暂。像xx,“娶妻娶德”,但妻子越来越唠叨,烦得他走投无路。 7、书是最好的朋友。唯一的缺点是使近视加深,但还是值得的。 8、有些书喜欢看,有些书不喜欢看――像奥亨利的作品――正如食物味道恰巧不合胃口。 9、喜欢看张恨水的书,因为不高不低。高如<红楼梦>、<海上花>,看了我不敢写。低如“xx”、“xx”看了起反感。也喜欢看<歇浦潮>这种小说。不过社会小说之间分别很大。 10、不喜欢看王小逸的书,因为没有真实感,虽然写得相当流利,倒情愿看“闲草野花”之类的小说。 11、要做的事情总找得出时间和机会;不要做的事情总找得出藉口。 12、回忆永远是惆怅的。愉快的使人觉得可惜已经完了,不愉快的想起来还是伤心。最可喜莫如“克服困难”,每次想起来都重新庆幸。 13、一个知已就好像一面镜子,反映出我们天性中最优美的部分来。 14、一个人在恋爱时最能表现出天性中崇高的品质。这就是为什么爱情小说永远受人欢迎――不论古今中外都一样。 15、我有一阵子不同别人接触,看见人就不知道说什么好。如果出外事,或者时常遇到陌生人,慢慢会好一点――可是又妨碍写作。 16、有人说:不觉得时间过去,只看见小孩子长大才知道。我认为有一个更好的办法,就是每到月底拿薪水――知道一个月又过去了。但从来没有过这种经验。 按:现在爱玲可以靠每半年结版税知道,只是相隔时间长一点。 17、“秋色无南北,人心自浅深”,这是我祖父的诗。 18、替别人做点事,又有点怨,活着才有意思,否则太空虚了。 19、女明星、女演员见我面总劈头就说:“我也喜欢写作,可惜太忙。”言外之意,似乎要不是忙着许多别的事情――如演戏――她们也可以成为作家。 20、有人共享,快乐会加倍,忧愁会减半。 21、搬家真麻烦!可是一想起你说过:“以前我每次搬家总怨得不得了,但搬后总觉得:幸亏搬了!”我就得到一点安慰。 22、我故意不要家里太舒齐,否则可能:(一) 立刻又得搬家(二) 就此永远住下去,两者皆非所愿。 23、你们卧室的小露台像“庐山一角”,又像“壶中天地”。 24、从前上海的橱窗比香港的值得看,也许白俄多,还有点情调。 按:近年香港也有值得大看特看的橱窗了。 25、教书很难――又要做戏,又要做人。 26、这几天总写不出,有如患了精神上的便秘。 27、写了改,抄时还要重改,很不合算。 28、人生恨事: (一)海棠无香;(二)鲥鱼多刺;(三)曹雪芹<红楼梦>残缺不全;(四)高鹗妄改――死有余辜。 按:前三句用在<红楼梦未完>一文中,重抄时差一点删掉,后来我说:“如果你不用,我用。”爱玲就用了。 29、她的眼睛总使我想起“涎瞪瞪”这几字。 30、很多女人因为心里不快乐,才浪费,是一种补偿作用。例如丈夫对她冷淡,就乱花钱。 31、听你说她穿什么衣服,有如看照相簿。面孔已经熟悉,只要用想象拿衣服配上去就可以。 32、有些作家写吃的只捡自己喜欢的。我故意写自己不喜欢的,如面(又快又经济)、茶叶蛋、蹄膀。 33、别人写出来的东西像自己,还不要紧;只怕比自己坏,看了简直当是自己“一时神智不清”写的,那才糟呢! 34、写小说非要自己彻底了解全部情形不可(包括人物、背景的一切细节 ),否则写出来像人造纤维,不像真的。 35、写完一章就开心,恨不得立刻打电话告诉你们,但那时天还没有亮,不便扰人清梦。可惜开心一会儿就过去了,只得逼着自己开始写新的一章。 36、我这人只有一点同所有女人一样,就是不喜欢买书。其余的品质――如善妒、小气――并不仅限于女人,男人也犯的。在乱世中买书,丢了一批又一批,就像有些人一次又一次投机失败,还是不肯罢手。等到要仓皇逃离,书只能丢掉,或三钱不值两钱地卖掉,有如女人的首饰,急于脱手时只能削价贱卖;否则就为了那些书而生根,舍不得离去,像xxx那样困居国内。我从来没有遇到过一个像某些男人那么喜欢买书的女人,女人总觉得随便买什么都比买书好。 结论是:一个女人如果肯默不出声,不云干涉男人买书,可以说经得起爱情的考验。 37、办杂志,好像照顾嗷嗷待哺的婴孩,非得按时喂他吃,喂了又喂,永远没有完 我一听见xx的计划就担心这一点。 38、最讨厌是自以为有学问的女人和自以为生得漂亮的男人。 39、本来我以为这本书的出版,不会像当初第一次出书时那样使我快乐得可以飞上天,可是现在照样快乐。我真开心有你们在身边,否则告诉谁呢? 40、狂喜的人,我还能想象得出他们的心理;你们这种谦逊得过分的人,我简直没法了解! 41、我小时候没有好衣服穿,后来有一阵拼命穿得鲜艳 ,以致博得“奇装异服”的“美名”。穿过就算了,现在也不想了。 42、这首诗显然模仿梁文星的作品,有如猴子穿着人的衣服,又像又不像。 43、我喜欢的书,看时特别小心,外面另外用纸包着,以免污损封面,不喜欢的就不包。这本小说我并不喜欢,不过封面实在好看,所以还是包了。 44、这张脸好像写得很好的第一章,使人想看下去。 45、即使是家中珍藏的宝物,每过一阵也得拿出来,让别人赏玩品评,然后自己才会重新发现它的价值。 民诉的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六、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七、第一百八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八、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十、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十三、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十六、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九、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离、退休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28号《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人民法院在办理离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过程中,需要查封、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时,经常遇到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天津市高级法院针对这一问题,向本院请示。本院执行办会同研究室就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以法研[2002]13号文作了答复。天津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述问题,是基于以下背景:
近几年,离退休人员工资发放方式改由政府的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协助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的义务从原来的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单位转为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人民法院对以离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对其离休金、退休金不能有效控制,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反映强烈,纷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劳动社会保障机构认为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任何单位不得扣发和代扣,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人,以直接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的形式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关于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尽快解决这一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请明确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的函》的主要内容为:近日,我部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关于养老金能否抵偿债务等问题的请示》,具体内容是:兵团农四师物资公司退休人员姜某,因爱人董某欠他人贷款未还,法院判决董某偿还,姜某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法院将姜某的养老金抵扣贷款,保留152元的基本生活费,并要求姜某单位协助执行。为此,兵团劳动局请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离退休人员的经济纠纷案时,能否判决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有义务协助代扣养老金。
我部认为,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的“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任何单位不得扣发和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机构,以直接扣发养老金的形式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建议你厅参照该《通知》精神,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否抵偿债务问题尽快予以明确。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天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也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函文。针对此种情况,天津市高级法院认为: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是其固定合法收入,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中所提到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不同的。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离退休人员,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作为离退休人员统一发放机构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即离休金、退休金。当然,离退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其离休金、退休金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基本养老金保障标准,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再确定适当的冻结、扣划数额。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法》第221条[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222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223条[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民诉法》第232条 [迟延履行金的支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对迟延履行债务有两种惩罚方式,一种是因迟延履行金钱债务而支付迟延利息,另一种是因迟延履行非金钱债务而支付迟延履行金。(2)非金钱给付义务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及停止侵害等。(3)迟延利息、迟延履行金应当从履行期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4)迟延利息的确定:在原债务利息的基础上增加一倍作为迟延利息。) 《民诉意见》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诉法第232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法律版谈情说爱
情往往为人所不得已,爱却时时让你充满甜蜜。
她爱你,很好,你会成为一个科学家,充满乐观自信。
她不爱你,很好,你会成为一个哲学家,思考人类终极。
他爱你,很好,你会成为一个音乐家,构思美好乐章。
他不爱你,很好,你会成为一个政治家,懂得游戏权术。
她爱你你也爱他,很好,你俩会成为凡夫俗子,关心柴米油盐酱醋茶。
她不爱你你不爱他,很好,你俩会成为文人雅士,在乎琴棋书画诗酒花。
就一个法律人来说,爱意味着更多。
刑法专业的同学要知道,爱有时是一种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就是错爱。情人的一个个要求让一个个官员下了水。为了另一方而徇情牺牲冒险者更是不计其数。
民商法专业的同学要知道,爱有时是一种合同,定了终身就要负责任。当一个人向你发出要约的时候你要斟酌是不是作出承诺。即使不同意要给对方一个明确的答复,让对方继续寻找自己的顾客。
诉讼法的同学要知道,爱有时是一种羁押,既然你已经被对方逮捕,就要老老实实呆在对方为你布置的牢房里,不管条件好坏,你得好好呆着,没有取保候审,倒是有监视居住。出现了超期羁押,不要埋怨,对方会给你补偿。出现了刑讯逼供,不要害怕,老老实实交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国际法的同学要知道,爱人不能随便引渡给别人,你觉得再差的爱人也要珍惜,要不然,加拿大怎么不把赖昌星引渡给我们?
行政法的同学要知道,对爱人要好一点,不然他/她的手段会很多,可以找你父母申诉,可以找法院上诉。举证责任还要倒置呢,就是说出了家庭暴力,你要证明你没有欺负他/她,呵呵,因此谨记,家庭暴力前先数数你的嘴巴有几个,数好了再实施。
爱有时候要遵循几个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一颗忠诚的心可以代替身高高10公分,体重轻10公斤。你的忠诚会让你们的爱情弥远悠长。
公平责任原则,出了问题大家要共同承担责任,对一个人来说,生命中有不可承受之轻,但对俩人来说,依偎的臂膀却可以承受不可承受之重。
爱情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法律为你提供同一条起跑线,跑的快慢自己把握。法治社会没有人能够剥夺你追求爱情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爱情的审判是不能与普通法比的。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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